進口貨、賣黃金 料依規報關 免罰
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,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、海關完稅單據、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已辦理結匯者,應取得結匯證明文件;未辦理結匯者,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。
財政部國稅局在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,發現A公司申報成本費用金額高於其取得憑證金額,有憑證取得不足之嫌,經審視申報營業成本,有部分貨物從國外進口,該進口貨物雖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及銀行匯付證明文件,惟未取得海關完稅單據。
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,A公司進口貨物係透過員工攜帶進口、廠商來台直接攜帶至A公司交貨或以小額郵包郵寄進口,未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,因此將相關資料通報主管機關查核,予以補徵及裁罰逃漏之關稅及營業稅。
基於國稅一體原則,關稅、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皆有相互勾稽處理規定及通報制度,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,應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,並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,課徵關稅及營業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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